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比如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這連續12個月就是一個經營期。
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比如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這連續12個月就是一個經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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