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吧。假設某企業10月1日在證券市場上購入某掛牌上市債券2萬份,每份價格110元。該債券距到期日還有三年,而企業準備于近期出售還非長期持有至到期。當年12月31日,該債券收盤價格為115元/份。次年3月31日,企業以每份118元的價格全部出售該債券。在不考慮相關稅費的情況下,該企業應當編制如下會計分錄(假設該企業沒有其他業務發生):1、10月1日購買債券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200000元貸:銀行存款2200000元2、12月31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債券賬面價值20000*(115-110)=100000元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元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元結轉損益類科目余額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元貸:本年利潤100000元至此:“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期末借方余額=2200000+100000=2300000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期末余額=100000-100000=0元3、次年3月31日出售該債券取得出售價款=20000*118=2360000元出售價款與賬面價值之差=2360000-2300000=60000元借:銀行存款2360000元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200000元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00元貸:投資收益60000元從該筆分錄看,確認的出售債券的收益為60000元。然而,如果從債券的購入至出售整個過程來看,該債券真正的出售收益應當為:20000*(118-110)=160000元,與該分錄中確認的投資收益相差100000元(160000-60000),正好為12月31日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因此,為了正確反映出售債券所取得的實際收益,應當補確認100000元的投資收益,即將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100000元(該數額一般不直接取自“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而是取自“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轉入“投資收益”科目。則: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元貸:投資收益100000元結轉損益類科目余額借:本年利潤160000元貸:投資收益160000元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元貸:本年利潤100000元至此,次年3月份確認的當期損益為60000元(160000-100000),其中:投資收益160000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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