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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