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根據特許權使用費的征收范圍,公司支付給個人的證書使用費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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