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 1; (二) 其他企業,為2 :1”。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上述所謂“相關資料”,即是《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五條規定:“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并在第十七條規定了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的具體內容。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如需報送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應按時報送并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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