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建筑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哪些?的相關政策給大家進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學習掌握。立華星財務小編為你介紹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上述規定2009年01月01日起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從上述“營改增”之前的政策規定來看,前三個文件規定的是比較具體的,但新條例修訂發布之后把本來規范的很具體的文件給廢止了,而修改后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又非常籠統,導致實務中不好把控。
三、建筑服務“營改增”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1、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建筑業“營改增”后,36號文的規定直接延續了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但是實際執行中導致建筑企業稅負較高,所以后來58號文才把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產生納稅義務的規定給廢止了,根據上述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個人建議參考如下: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對于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項的納稅義務,如果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
4、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工程項目完工的當天。
5、對于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企業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建筑服務營業稅時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上述規定2009年01月01日起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從上述“營改增”之前的政策規定來看,前三個文件規定的是比較具體的,但新條例修訂發布之后把本來規范的很具體的文件給廢止了,而修改后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又非常籠統,導致實務中不好把控。
三、建筑服務“營改增”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1、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建筑業“營改增”后,36號文的規定直接延續了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但是實際執行中導致建筑企業稅負較高,所以后來58號文才把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產生納稅義務的規定給廢止了,根據上述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個人建議參考如下: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對于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項的納稅義務,如果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
4、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工程項目完工的當天。
5、對于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企業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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