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該文件的出臺,消除了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作為“勞動保護費”的爭論。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的第一條,“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即對服飾的需求、設計、款式及安排等必須根據企業工作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何謂企業工作的性質和特點?一是性質要求,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性質,決定了統一服飾具有必要性,必須統一著裝。二是特點要求,即必須針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特點對服飾進行統一設計和安排,服飾必須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需求,要具有針對性。但不管是性質要求還是特點要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員工人身安全、身體健康的保證需求,或為了方便工作,如許多生產型企業生產車間工人穿戴的各種勞動保護服飾(包括衣服、口罩、面罩、護目鏡和手套等),商品流通企業接觸特殊商品人員必須穿戴的防護服飾等。而如果發放的服飾使得一線工人工作時無法穿著,如給礦工、建筑工、電焊工等發放西服,則不屬于勞動保護服飾。二是對產品質量保證的需要,如食品、飲料、藥品等生產企業為保證產品質量的安全和衛生,要求員工工作時必須穿戴統一的衛生隔離衣帽。三是為了特殊工種工作便利的需要,如一些企業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穿戴相應的工裝服,如防火服、防高溫服等。四是為了樹立企業形象和宣傳企業文化的需要,如金融、保險、證券、航空及各種服務性企業要求統一穿戴的西服或職業裝等。
但是,34號公告開始執行后,一些地區對企業發生員工服飾費用的稅前扣除過于寬松,如僅是從形式上審核相關的稅前扣除資料,或不分青紅皂白,只要企業申報都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等。筆者認為,對企業發生的員工服飾費用,在確定是否允許扣除時,應首先判斷是否符合企業工作性質和特點。
服飾由企業統一制作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二條,“由企業統一制作”,即員工工作時的統一著裝必須由企業統一制作。“統一制作”實際上包含了六項統一,即統一定制(或統一購買)、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付款、統一開票。統一制作的服飾,肯定能體現出明顯的企業特點。但是,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誤解或扭曲了對“統一制作”的要求。如一些企業僅是將服飾款統一付給商店或工廠后,即由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各自喜歡的款式(超定額部分員工自付)。企業用于報銷的僅是由商店或工廠開具的一張發票,而且發票上的貨物品名寫的也是工作服,但實際上根本不能體現統一定制、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著裝的要求。還有一些企業允許員工每年憑發票報銷一定額度的服裝費,員工憑購買服裝的發票在企業規定的額度內實報實銷,此情況也不能體現統一制作的要求。還有一些企業每年直接給員工發放現金,美其名曰給員工發放服裝費,實際上屬于給員工發放的貨幣補貼,更不能體現統一制作服飾的要求。上述幾種情況均不符合34號公告“由企業統一制作”的規定,應屬于職工福利或發放補貼的范疇,所以,均不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但是,實際工作中也必須注意防止一些教條主義觀念,如對企業從商店統一購買的服裝不允許列入稅前扣除范圍,認為其不屬于由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筆者認為,只要企業統一購買的服裝能夠具備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付款、統一開票、統一著裝,即便是統一購買,也應該允許稅前扣除。還有一些地區認為,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必須有統一的標志或標識,否則不屬于統一制作。筆者認為,34號公告沒有明確要求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有統一的標志或標識,實際上,許多企業往往在統一著裝時配以本單位統一的胸牌、胸卡或徽章等,這實際上就起到了統一企業標志或標識的作用。
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三條,“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即企業必須要求員工工作時,穿著統一制作的服飾。對于該條規定,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看企業是否有相關制度規定,即企業是否制定了統一制作員工服飾、服飾的費用標準及要求員工工作時必須統一著裝等規章制度,或者在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員工工作時必須統一著裝等要求;二是看員工工作時實際是否已統一著裝,即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其處于工作狀態的員工是否已統一穿著佩戴統一制作的服飾。
但需要說明的是,即使企業未制定必須統一著裝的相關規章制度,或企業生產車間的工人與管理部門人員的服飾有差異,企業男女員工統一著裝的服飾有差異等,只要企業根據本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對服飾進行了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這些問題都不應該影響服飾費用的稅前扣除。所以,最根本的還是看企業員工是否已統一著裝。
符合稅前扣除合理性支出條件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四條,“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34號公告實際上已將企業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定性為“合理的支出”。何謂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這句話有四個層面的意思:一是看企業本身或類似企業是否有發生此類費用的慣例;二是統一著裝的費用標準、發放數量、發放頻率等是否符合類似企業的經營常規;三是企業不存在借機擴大員工福利的問題;四是企業不以規避或調節稅負為目的。
還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新興行業、新型企業層出不窮,同時企業的經營理念、經營策略也在不斷更新和進步,企業員工是否應該統一著裝不是約定俗成或一成不變的,所以,在合理性的問題上,歸根到底還是看企業是否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以及員工是否已真正統一著裝的實質。企業本身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稅務機關也應該加強對企業列支員工服飾費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查。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的第一條,“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即對服飾的需求、設計、款式及安排等必須根據企業工作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何謂企業工作的性質和特點?一是性質要求,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性質,決定了統一服飾具有必要性,必須統一著裝。二是特點要求,即必須針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特點對服飾進行統一設計和安排,服飾必須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需求,要具有針對性。但不管是性質要求還是特點要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員工人身安全、身體健康的保證需求,或為了方便工作,如許多生產型企業生產車間工人穿戴的各種勞動保護服飾(包括衣服、口罩、面罩、護目鏡和手套等),商品流通企業接觸特殊商品人員必須穿戴的防護服飾等。而如果發放的服飾使得一線工人工作時無法穿著,如給礦工、建筑工、電焊工等發放西服,則不屬于勞動保護服飾。二是對產品質量保證的需要,如食品、飲料、藥品等生產企業為保證產品質量的安全和衛生,要求員工工作時必須穿戴統一的衛生隔離衣帽。三是為了特殊工種工作便利的需要,如一些企業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穿戴相應的工裝服,如防火服、防高溫服等。四是為了樹立企業形象和宣傳企業文化的需要,如金融、保險、證券、航空及各種服務性企業要求統一穿戴的西服或職業裝等。
但是,34號公告開始執行后,一些地區對企業發生員工服飾費用的稅前扣除過于寬松,如僅是從形式上審核相關的稅前扣除資料,或不分青紅皂白,只要企業申報都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等。筆者認為,對企業發生的員工服飾費用,在確定是否允許扣除時,應首先判斷是否符合企業工作性質和特點。
服飾由企業統一制作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二條,“由企業統一制作”,即員工工作時的統一著裝必須由企業統一制作。“統一制作”實際上包含了六項統一,即統一定制(或統一購買)、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付款、統一開票。統一制作的服飾,肯定能體現出明顯的企業特點。但是,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誤解或扭曲了對“統一制作”的要求。如一些企業僅是將服飾款統一付給商店或工廠后,即由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各自喜歡的款式(超定額部分員工自付)。企業用于報銷的僅是由商店或工廠開具的一張發票,而且發票上的貨物品名寫的也是工作服,但實際上根本不能體現統一定制、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著裝的要求。還有一些企業允許員工每年憑發票報銷一定額度的服裝費,員工憑購買服裝的發票在企業規定的額度內實報實銷,此情況也不能體現統一制作的要求。還有一些企業每年直接給員工發放現金,美其名曰給員工發放服裝費,實際上屬于給員工發放的貨幣補貼,更不能體現統一制作服飾的要求。上述幾種情況均不符合34號公告“由企業統一制作”的規定,應屬于職工福利或發放補貼的范疇,所以,均不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但是,實際工作中也必須注意防止一些教條主義觀念,如對企業從商店統一購買的服裝不允許列入稅前扣除范圍,認為其不屬于由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筆者認為,只要企業統一購買的服裝能夠具備統一衣料、統一色彩、統一款式、統一付款、統一開票、統一著裝,即便是統一購買,也應該允許稅前扣除。還有一些地區認為,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必須有統一的標志或標識,否則不屬于統一制作。筆者認為,34號公告沒有明確要求企業統一制作的服飾有統一的標志或標識,實際上,許多企業往往在統一著裝時配以本單位統一的胸牌、胸卡或徽章等,這實際上就起到了統一企業標志或標識的作用。
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三條,“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即企業必須要求員工工作時,穿著統一制作的服飾。對于該條規定,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看企業是否有相關制度規定,即企業是否制定了統一制作員工服飾、服飾的費用標準及要求員工工作時必須統一著裝等規章制度,或者在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員工工作時必須統一著裝等要求;二是看員工工作時實際是否已統一著裝,即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其處于工作狀態的員工是否已統一穿著佩戴統一制作的服飾。
但需要說明的是,即使企業未制定必須統一著裝的相關規章制度,或企業生產車間的工人與管理部門人員的服飾有差異,企業男女員工統一著裝的服飾有差異等,只要企業根據本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對服飾進行了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這些問題都不應該影響服飾費用的稅前扣除。所以,最根本的還是看企業員工是否已統一著裝。
符合稅前扣除合理性支出條件
34號公告的四大前提第四條,“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34號公告實際上已將企業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定性為“合理的支出”。何謂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這句話有四個層面的意思:一是看企業本身或類似企業是否有發生此類費用的慣例;二是統一著裝的費用標準、發放數量、發放頻率等是否符合類似企業的經營常規;三是企業不存在借機擴大員工福利的問題;四是企業不以規避或調節稅負為目的。
還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新興行業、新型企業層出不窮,同時企業的經營理念、經營策略也在不斷更新和進步,企業員工是否應該統一著裝不是約定俗成或一成不變的,所以,在合理性的問題上,歸根到底還是看企業是否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以及員工是否已真正統一著裝的實質。企業本身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稅務機關也應該加強對企業列支員工服飾費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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