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管理員說的都不對。按稅法規定,商品銷售應該據實計入收入,贈送的商品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這在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上沒什么區別,但是,在增值稅上區別就大了。按你說的,銷售自行車時,應該按銷售自行車的全部收入計銷售收入,而隨自行車贈送的壺,也必須按同期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因為,他不是正常銷售的,而是贈品,所以叫“視同銷售”。A管理員說的,所謂“捆綁銷售”不是“視同銷售”是違反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是沒有稅法依據的。如果全部開具發票的話,應該自行車開100,水壺開視同銷售價格,由于沒有實際收款,在財務處理上,水壺的價格可作為銷售費用處理,否則是偷稅。B管理員說的,水壺的價格包括在總價格里面也是錯誤的,自行車的價格是自行車的價格,水壺的價格是水壺的價格是不能包括的,也不能自行車開100,水壺開0,正確方法同上。當然,想歪道的話,可以把自行車的價格開低,與水壺的價格湊100,但是如果稅務局查出來是標準的偷稅,是要補稅、罰款的。給代理商補的水壺,全部視同銷售,小收的收入作銷售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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