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二、舊制度與新準則對于開辦費的規定
舊制度: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分期進行攤銷(與稅法基本一致)。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范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2 3 4 5 三、《企業所得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及“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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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采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于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如果開辦費中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結轉。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二、舊制度與新準則對于開辦費的規定
舊制度: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分期進行攤銷(與稅法基本一致)。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范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2 3 4 5 三、《企業所得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及“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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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采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于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如果開辦費中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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