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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