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采取稅前扣除一般框架的安排,可以避免將企業所有的支出項目一一列舉,同時給納稅人、稅務機關和司法部門提供一個合理的框架,簡化了對扣除項目的定性工作。按照企業所得稅的國際慣例,一般對稅前扣除進行總體上的肯定性概括處理(一般扣除規則),輔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規定(禁止扣除規則),同時又規定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特別規則(特殊扣除規則)。在具體運用上,一般扣除規則服從于禁止扣除規則,同時禁止扣除規則又讓位于特殊扣除規則。例如,為獲得長期利潤而發生的資本性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相關的支出,原則上應允許扣除,但禁止扣除規則規定資本性資產不得"即時"扣除,同時又規定了資本性資產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允許在當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別規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則,同時明確不得稅前扣除項目的禁止扣除規則,又規定了允許扣除的特殊項目。這些一般扣除規則、禁止扣除規則和特殊扣除規則,構成了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稅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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