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也就相關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很多中小企業投資者往往認為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實際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將這些法律規定的內容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例如,關于召開股東會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會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確的是:(1)通知由誰來發出,是董事長還是公司董事長不履行職責,能否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股東或董事來發出通知(2)通知以何種形式發出,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3)通知發往的地址,是股東的法定地址還是實際地址地址變更如何處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斷:如果某股東將通知退回,是認定其未收到通知還是拒絕參加會議(5)未收到通知但參加了會議,事后卻提出異議,那么應認定為股東會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還是應認定為有效。
另外,規定違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濟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如果股東參加會議卻拒不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那么意味著什么?是認定該股東棄權、反對還是同意?同樣的這些問題,也適用于董事會會議的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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