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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