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于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
而稅法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該類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由此會計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而稅法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該類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由此會計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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